在社会上打拼,免不了向亲朋好友借钱,以解燃眉之急。可若是借钱人突然离世,这笔债真就“人死债消”了么?若是遇到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去应对?
常州要账公司整理的以下3起真实案例,或许能给你一点帮助。
案例 1
无法举证是丈夫个人债务
妻子有义务清偿相关外债
“他非常嗜赌,经常买地下六合彩,曾经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从2012年起,我就跟他分居了,我在长沙县春华镇上经营宾馆,他在经营农家乐。至于他在外面欠的钱,我不知情。”在长沙县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吴岚一脸无辜,丈夫王峰因生前欠下5万元,结果自己一家均被债主王俊告上了法庭。
事情得从2015年2月14日说起。当时,王峰以装修为由向王俊借了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个月。可借款到期后,王俊多次催债均未果。2016年4月21日,王峰在外躲债期间身故,王俊只得去找其妻子吴岚、父母及儿子索要,闹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峰向王俊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而借条是在王峰与吴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于吴岚无法证明这笔借款是王峰的个人债务,也拿不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证明,应负有偿还责任。此外,王峰的儿子和父母均是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与吴岚共同清偿这笔债务。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吴岚偿还王俊借款5万元及利息,王峰的父母、儿子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与吴岚共同偿还这笔债务。对此,吴岚表示不服,遂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长沙中院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吴岚表示,王峰借钱是为了赌博,她并不知情,应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经法院查明,吴岚认可自己与丈夫分别经营宾馆与农家乐、鱼塘,且经营宾馆的所得全部用于了投资农家乐和鱼塘,故此即使吴岚称其与丈夫因各自经营生意从2012年即开始分居,但其二人的财产仍是混同的。本案借款本金50000元,借期两年,从数额上来说,涉案借款的金额没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同时,吴岚亦不能举证这笔借款是用于赌博。所以,法院不支持其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案例 2
有借条却没有交易凭证
债权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拿着三张共计32万元的借据,杨军一脸郁闷,法院只认可了其中15万元的债权。杨军曾在2016年的11月11日、12月6日、12月25日分别借给好友张达17万元、10万元和5万元钱,没想到好友突然离世。债务索要无果后,他只得把亡友的前妻周娟、及其儿女告到长沙县人民法院,想拿回借款。
“借条上又没有我的名字,我有稳定的收入,不需要借债生活,这是他的个人债务,应该由他个人来偿还。”庭审中,周娟认为这32万元的借条不属实,仅认可有银行转账凭证的15万元。她说,自己是2003年10月15日与张达组建家庭的,当时张达还带着与前妻生的女儿,婚后还生了个儿子。2016年12月20日,因感情不合,他俩协议离婚,约定各自名下车辆归各自所有,房屋归女方所有,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由男方承担(含房贷)。
对此,杨军则认为,张达的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自己的债务进行清偿。张达与周娟共有的房屋,有一半应依法属于遗产,且内部离婚协议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时,主张其离婚后的5万元借款实际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本案中,杨军虽持有总金额为321600元的借条三份,但其除了提供交付金额为15万元的转账凭证外,并无其他确凿证据能够证明借条上所约定的借款已全部实际发生,故法院认可15万元。在这15万元中,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16年12月25日张达所借的5万元发生于其与周娟离婚后,故认定其为张达的个人债务。因张达已死亡,被认可的5万元应由其继承人在其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由于杨军未提供证据证明张达仅有的遗产,即一辆奇瑞汽车已由其继承认继承,也不能证明其有其他遗产,故法院没有支持其相应诉求。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周娟偿还杨军债务10万元,并按法定利率支付利息。对此,杨军表示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维持了原判。
案例 3
债权人因病离世
家人讨回9万借款
债权人因病辞世,生前借款就一笔勾销了么?答案是否定的,其继承人是有权追偿其债权的。
长沙人李行曾于2015年1月27日、4月3日,共借给好友何英杰9万元,约定在2015年4月27日前归还,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可期限到了,钱还没收回来,而李行因为疾病于2016年1月6日离开了人世。
为讨回李行生前所借出的钱,其妻子章莉、父亲李和平、母亲刘碧洁将何英杰及其妻子宋莲告到了长沙雨花区法院。同时,向法院提供了相关的借条,以及李行给何英杰的交易凭证,还提供了何英杰与宋莲于2012年结婚的证明,诉求法院判何英杰夫妇共同偿还借款9万元及相关利息。
雨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和平等人提供的借条、《个人借款合同》和银行转账查询,均能证明何英杰分两次共计向李行借款9万元的事实,故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何英杰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李行病故后,李和平等人作为李行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利向何英杰主张债权。
在第一笔5万元的借款中,由于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可视作不支付利息。依据法规,法院将该笔借款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5年4月28日起计算。第二笔借款4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可视为借期内不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双方约定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但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由于李和平等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何英杰与宋莲结婚,而不能证明其夫妻关系是否存续,且宋莲的户籍资料显示为未婚,故法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综上,判决(一)何英杰偿还李和平等人借款5万元及利息,(二)何英杰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三)驳回李和平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李和平认为宋莲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遂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维持了一二项判决,撤销第三项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收集证据是关键
别因举证不能而权益受损
“清偿债务纠纷,一般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继承两个方面。”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若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可向死者的配偶追偿,举证证明债务是用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另外,还可以通过死者遗产继承人来偿还。在日常生活中,债权人基于保护债权需要,可以通过公证,或是法定继承人共同签字等方式,固定债权。从而避免法定继承人不予配合债务清偿的情形出现。
《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法》还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涉及到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问题,不管债权人方还是债务人方,都应当予以重视收集证据,证明款项用途去向等,从而防范一方当事人去世后,因为举证不能而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