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利息与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案件该如何处理
来源:未知点击: 发布时间:2022-03-03 21:17
案情:2014年10月19日,被告谭某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分两次向原告赵某借款人民币57000元,谭某向赵某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 今从赵某处借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另从赵某处借款现金柒千元(7000元)。共合计伍万柒千元(57000元) 借款人:谭某某 2014年5月29日。2015年11月25日,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谭某偿还原告借款57000元及利息14800元,(利息自2014年10月19日至2015年11月25日,合计71800元)。
分歧: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能否获得支持。
辨析: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利息不能获得支持。理由如下:
1、对于本案中的还款期限问题。由于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视为还款期限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此前已向被告要求偿还欠款并给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那么催要自起诉之日起计算。
2、对于本案中的利息问题。由于原被告未约定利息,视为对利息没有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对于本案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4800元(利息自2014年10月19日至2015年11月25日)于法无据。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利息不能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