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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时,靠借条复印件能打赢官司吗?

来源:未知点击: 发布时间:2021-11-16 11:54
2013年,王某通过网络认识李某,两人见面后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随后,李某向其借款2万元。同年7月31日李某到王某家居住,且签订了结婚协议,后又于9月1日离开王某家,离家时偷走了借条及结婚协议的原件,现王某与李某无法沟通,只能持一张借条复印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借款2万元。李某到庭后答辩称,其已于2014年7月31日将2万元偿还王某,借条原件被李某当场撕毁。
 
 
 
案件结果
 
本案涉及到的是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与举证内容。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即借款的双方意向一致;
 
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法官在审查借贷事实时,会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
 
 
另外,当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时,或者抗辩原告的转账凭证仅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时,法院将会依法要求被告对其该部分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在被告提供这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则需要进一步就其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被称为举证动态责任分配原则。
 
 
我们都知道法院诉讼讲求证据,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借条、银行转账单等债权凭证一定妥善保管;而对于债务人,则建议还款过程中邀请他人参与见证、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条,或者选择银行转账方式,从而避免在民间借贷诉讼中,由于无法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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